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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判决书越来越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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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3-3 16:29: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上网公布暂行办法》正式实施。依据该办法,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外,最高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一般均应在互联网公布。[1]2016年10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正式实施。[9]该司法解释明确,最高法院在互联网设立中国裁判文书网,统一公布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中西部地区基层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时间进度由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截至2022年2月23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文书总量为129,892,617篇,访问总量为81,102,249,83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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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3-3 16:29:19 | 显示全部楼层
因为看破不说破,朋友继续做。
政法政法,政治在前法律在后。
很多判例判的并不好,甚至可以说是糊涂。
比如一个诈骗罪的案子,人家就是一个业务员,拿提成的,不管在案证据还是老板、员工的口供都可以证实人家就是业务员,就因为人家业务太好,赚的太多(确实很多),业务员给定成了主犯。理由是他们虽然接受老板的安排,但是分钱都是平分,所以这是合作不能区分主从犯。
比如一个贩毒的案子,吸毒人员跑去贩毒人员的家里吸毒了,警察来了都被抓了,毒贩不承认毒品是自己的。吸毒人员也不承认,不是自己的认什么,那就干脆两个都定贩卖毒品,一个主犯一个从犯。但开庭的时候这个真毒犯,眼见不承认已经没有用了,不如争取一个认罪认罚少坐一点时间开庭就认了,毒品是自己的,是自己在贩毒,我的当事人没有贩毒。你说我贩毒总得有上家、下家吧,总得有贩毒的银行流水吧,总不能说我是做慈善送毒品吧,至少得有人指认吧,至少你得拿出点证据证明我跟毒品有关吧,这个真毒犯是有这些证据证实的,但是我的当事人可以说毫无证据证实她在贩毒。依然给我的当事人定了贩毒罪。法官明确说了,我们就是这么操作的(意思是我们一直都是这么判的,谁让你在毒贩家里谁知道是不是包庇你),你上诉也一样。
再比如还是诈骗,一个未成年组织的诈骗团伙,就因为主犯是未成年必定是需要判缓刑的,但是她的手下是成年人,所以不能区分主从犯,因为主犯判了缓刑,从犯反而是实刑说不过去。所以明明有主从犯之分直接给定成了共同犯罪不区分主从犯,老大缓刑在外面游山玩水,小弟进去坐牢了。法官的意思是你凭什么说人家是老大,我就把案卷拿出来给法官说“你看未成年自己说了,她在成都也在干诈骗的事儿,然后跑到重庆来招了两个人一起干,给他们发工资这不是老板是什么?”“另外,她租的房子,两个成年人去睡狭小的次卧,而未成年一个人却去睡宽大的主卧,如果成年人是老大,他是在做慈善吗?这是不符合常理的”,法官“这只是你的想法”呵呵呵。
前天接了一个咨询,大家可能听说过南山必胜客,在南山区的胜诉奇高。在重庆有一家公司在新疆做生意,但是他的所有合同管辖约定的却是重庆某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他的案子在这个法院胜诉率跟南山必胜客相比,有过之而无不及。大家猜猜是为什么呢?新疆的法官没学过法吗?
近年来有些媒体呢,缺新闻就喜欢没事儿去翻翻判决看有没有奇葩的,还真让他们翻到了一些刑事或者民事的,所以最近经常不是有新闻爆出来妻子被丈夫打成重伤住院要求离婚或者丈夫喜当爹要求离婚,法院都以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为由驳回的嘛?
直接刷新了普通老百姓的三观,直接成为饭后谈资,上面一看这样不行啊,有损法律的威严,干脆就把一些判的不怎么样的下架了。
有人问,那谁知道哪些判的好,哪些判的不好呀,你是不知道,法官他自己心里清楚,哪些是瞎JB乱判的呀。
民事还好,刑事挖出来弄不好就成了冤假错案,根据责任倒查机制公检法三家都跑不了。肯定是有判决违背常理甚至是法理的,那么一旦曝光对国家的法制建设肯定是不利的。
我是做刑事的,有的答主说是因为民事案件调解的太多了所以判决就少了。那刑事你准备怎么解释?我国治安大大提升没人犯罪了,所以刑事案件就少了?我办过的案子除了强奸这些为了保护受害人的案子不方便上网外,其他刑案上网率也不超过50%。
阳光司法,审判透明可是连判决书都不敢公开,怎么看也不像透明呀,难道说在我国司法的透明指的是“”?一眼望过去什么都没有,确实也是一种透明。


稍微更新一下,在裁判文书网搜了一下自己的案例,发现居然有三分之二的案子查不到,而且您猜怎么着?以前有的案例,现在查居然没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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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3-3 16:30:09 | 显示全部楼层
了解点法院的工作,在这就一边吃晚餐一边回答一下
说一个一般人不知道的豆知识
就是贼特么难用的裁判文书网,是一个公开的互联网网站平台
而法院工作人员使用的网站,是内网平台
大家所有能在裁判文书网上看见的文书,都是法院的书记员们一点点操作从内网平台传到外网平台
标准的流程是:在法官或者助理将判决书写作完成后,上传到内网平台,三次核验后(审判庭领导签阅、主管院领导签阅、文印电子签章最后查阅)才印刷出文书(当然很多地方不是这样,直接就发文书了)然后书记员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收到文书,到这一步对于大多数当事人来说案子就算完了
但对于书记员来说,这他娘的才刚刚开始
首先是内网报结案,需要在内网手动输入大量资料,内网还有很多问题,一旦出现错误书记员就要找审管办进行调整
上述操作都OK了,才能将案件在内网上提交审管办报结,再拿上案卷去审管办,由工作人员核对询问后,这案件才算结束
你们猜猜报结一个案子要大概多久
从上传笔录、上传文书、电子修改、填写当事人信息、填写开庭情况、文书送达情况、报结申请、四类案件评估等等下来,最快的,上述所有操作不出现问题的情况下,一个案子需要30分钟
有人会问这些和文书公布有什么关系?
当然有关系,因为到这一步案子在内网结案了,对于法院的书记员来说,这案子才刚刚结束审理状态,文书可以开始等待生效,民事案件一般是15天上诉期,再加上裁判文书所指定的给付日期,我们这里一般是自当事人收到文书之日起至24天后,当事人没有上诉或者其他问题的,这个案件才算生效,这个时候,才能进行文书外网公布
然后你就能在外网(也就是裁判文书网)看到判决了么?
想得美
处理一个外网发布裁判文书的流程最起码得需要5-8分钟,这还是在书记员手里处理的流程,下一步流程要多久,老天爷才知道
这个问题下有很多回答都是冷嘲热讽,阴阳怪气,却没有一个说的明白原因的
那我就直说了,之所以大家在外网看不见文书,有两大原因,一个是裁判文书网本身就是个垃圾网站无论是对外还是对内的管理,其二是,法院根本就没法有效的运转、运行、保障上传文书工作!
司法改革以来,法院社会地位迅速下降、法院处理案件时长迅速变长,案件数量暴增,法官、助理人数迅速变少、书记员人员流动越来越快,法院的工作量和待遇根本不成比例,现在各级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和派出法庭基本是超负荷运转。至于裁判文书发布这种问题,可以实说就是绝大多数的书记员根本就没空在内网处理文书,一天六七个庭,8:30上班到晚上5:30下班,有时候都要周末开庭,每个员额法官承办案件量算下来一天一案件(这是案件数,别和我说案件数和开庭次数一致),每天开庭忙的和狗一样,还要统计各种狗屁数据、写各种狗屁材料,你让我给你传文书?做梦去吧
那文书就不传外网了?
也不是,事实上,省高院一直在关注一个叫“双激励”平台的玩意儿,上面全是各种数据,一般会定期统计一次各项排名并且公布
那和裁判文书发布有什么关系?
很简单啊,你们法院排名第喇,打狼了,那上级法院肯定会好好“表扬”你们法院审管办,审管办自然就会找院领导诉苦,然后院领导找法官们开会,要求保证文书公开率,法官们也没辙,根本没空啊,只好把要开庭的案子往后压,给书记员腾出空来,让书记员们有空上传文书,就和行政机关一样,运动式的上传
另外,不是书记员们上传了你们就能直接看到,还需要其他部门的检查和其他工作的,比如发布到裁判文书网,这肯定不是法院的人在负责,而是网站的管理人员在管理
所以你会发现,裁判文书网文书量经常会出现波浪型增多的情况
有人会说,你这么说,不及时上传文书那不是说明法院的审判员和书记员不尽职么
对于这话,我认为说的有理,也说的没理
说有理,因为的的确确,最高法关于公布裁判文书有规定,一般案件在不涉及重大影响、个人隐私和其他乱七八糟因素的影响下,应该及时公开,没做到就是没做到
说没理,也是说的的的确确的情况,在一个人均工资4000-5000的地级市,给书记员一个月1200-2600的工资,没有公积金、五险交三险,还是劳务派遣,说辞退就辞退,有锅就往书记员头上扣,你省高院还想让我给你拼命?你还想干JB啥?你咋不想上天呢?
工资一毛钱不加、财政一毛钱不多给、人数划定的死死的、绩效年终奖和劳务派遣人员屁关系没有,一个法院100个正式工20多个混日子的,业务运转靠200来个临时工,管理着一个20万人口的区,还想着一堆规矩?吃屁去吧你
至于法官和助理,看看自己同学在外面当律师、法务赚的工资,再看看自己那点玩意儿,是不是感觉“好日子还在后头呢”
实在是懒得吐槽了
制定规矩的从来都他妈不寻思寻思,被规矩约束的人和执行规矩的人是怎么想的
或许人家根本没拿后两种当人看,就是牛马
唉,饭也吃完了,回答也就回答到这了
最后,我由衷的认为,伟大的司法改革取得的伟大成绩,让我国司法机关达到现在这么伟大的运转状态,真是伟大不得了啊!
————————2022.7.6再更—————————
在删除了一些在理论里乱放P的发言之后,浏览评论区里一些知友的意见,及给出了一些解决方案后,我认为需要在这里需要解释如下:
一、裁判文书的原本(仔细看你们收到的文书有个章:与原本核对无异,哈哈你们收到的都是正本)也就是法院系统经常说的“带签发头的”和给当事人的正本是有秘级的秘密文件,而且在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和书记员偶尔会问代理人:“是否有代收法律文书权限?”也是文件涉密的另一种体现,因为民事文书理论上只会给当事人提供,外人一般是无权取得有效的判决文本的(没有红戳你那算啥有效文件,顶天是有效文件的复制本)
裁判文书网上面公开的文书并非文书的原本,别说原本了,连正本都不算,公开的文书会进行隐名(不要望文生义,这个隐名不是隐去名字的意思,而是一种技术处理手段)、删去隐私信息,这样的话,法院才可以公布文书,否则的话不但泄密,还会侵犯当事人权利;
二、裁判文书网是法院指定的公开裁判文书网站,这点体制内邮寄过公文的都明白,不通过法定的平台处理文件,那后果就不用多言了。不懂的 ,还是继续不懂吧;
三、仔细想,裁判文书上网(就是公布在裁判文书网)这个行为,本质上是一种需要互联网技术的宣传行为,应该由网络技术人员和宣传业务人员负主责,由懂得审判业务的人员把关。但实际上目前这个工作的绝大部分任务都给了书记员,众所周知,书记员是审判业务部门人员,而目前我国法院的审判业务量爆棚,把所有具体任务都推给了劳务派遣的书记员,然后还没有任何鼓励机制(处罚机制倒是相当健全而且有效) 真是死道友不死贫道啊;
四、裁判文书的上传、撤回都是有流程的 ,就和你去某单位办事儿,工作人员就总会告诉你,你这不符合流程/你得按流程。程序/流程这玩意儿怎么说呢,利大于弊(当然拿流程当借口那是另外的情况了)基层院想从网上撤文书,得需要院里三-四名领导签字,再上报到中院,中院若干名负责领导同意签字后才能撤的,不是想怎么样就怎么样,如果是因为文书错误或者讹误(注意区别)下撤文书(不单单下撤文书,还可能涉及到重审、再审)承办人是要挨处分的,所以一般法院不会动不动就动文书网上的文书的。有些时候你发现文书没了,问题不一定出在法院
五、对于很多知友说的文书出错或者审判出错(也就是一般所说的枉法)
怎么说呢,枉法不能说没有,但一般来讲,很少出现,毕竟二审终审制,一审不行还有二审,二审不行还有申诉、抗诉,实在不行,你还可以信访啊(滑稽)
一般的讹误,是可以用补正裁定修正的
至于裁判文书多次审核这个制度,也是司法改革之后正式确立普及的,很多知友提出了疑问,但在检法干过的朋友应该知道,如果没有这个兜底……那文书的内容和质量…….我认为还是有必要让领导看一遍的
本次补充更新结束
最后一句
但愿天下人无诉,宁使法工都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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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3-3 16:30:39 | 显示全部楼层
答主来回答一下吧,提主这个问题的本质原因是内部规则的变化所引起,无他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已于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规定, 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互联网公布: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
    (三)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确有必要公开的除外;
   (四)离婚诉讼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监护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其他情形。
     据答主所知,这个规定颁布后,最高人民法院并未作出新的修改,答主所在法院也是一直按照这规定来对外公布判决书的。
     虽然说前述第四条第(三)项规定的调解类案件、第(四)项规定的离婚类等案件虽然不对外公布具体裁判文书内容,但是以上两大类案件的案号、当事人名称信息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还是可要查得到的,并且这两类案件是可以计算法院的上网率的。
在2021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曾经下过一个内部的通知,对前述规定的第四条第(三)、第(四)项规定的案件不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对外公布案号、当事人名称信息,这两类案件也不再计算法院上网率。这就是说前述两类案件的任何信息实际上已不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从而导致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判决书看起来比以前大为减少了!
     除了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判决书变少了,接下来更大的一个变化是:今年7月开始,庭审直播的案件会急剧减少了。
     因为庭审直播率今年可能不再作为法院审判质效考核的重要指标之一。之所以不再将庭审直播率作为法院审判质效考核的重要指标之一,正如大家所知,庭审直播的公开这一步,中国法院实在走得太快太急。答主相信知友王瑞恩有过留学美国的经历,他肯定清楚美国法官开庭的事情。据说,美国法官的庭审不但不能直播,照张相片都不会允许。中国法官素质虽然正在不断提高之中,但是,也客观存在庭审的艺术、驾驭法庭的技巧、当事人的自身素质、法庭的硬件条件、法警的保障欠缺等等诸多问题,导致庭审直播出现种种的负面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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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3-3 16:31:2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也发现了,一搜裁判文书网上面自己大多数案子还是2020年的,少部分去年的,今年的一个都没有。
去年我还知道,某个法院法官公开的裁判文书和发给当事人的判决书结果相反,闹了个大笑话。
所以公开的文书越少,对于承办人来说责任越小。显然这种现象与提倡的“阳光司法”理念是背道而驰的。不公开开庭,不按时下达判决,有案拖延不立。见得太多了。
都不想阳光,黑暗就有空间了。
<hr/>果不其然,什么境外势力,舆论压力的理由就来了。除了隐私权外,我看不到像样的拒绝公开的理由。拒绝被监督拒绝被观看的胆怯倒是暴露无遗。
看看人民法院自己说的《裁判文书公开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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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3-3 16:31:51 | 显示全部楼层
咱也不敢说,咱也不敢问。
虽说有规定,裁判文书以公布为原则,不公布为例外。
但是,很多都没有公布。
我代理过的案件,得有一半没有在裁判文书网上公布,以至于我有时候都怀疑自己是不是虚度光阴了,每天忙的像条狗,但是裁判文书网上显示的案子却不多,不得不感慨时间都去哪了。
特别是自己觉得办的比较有成就感的案子,特喵的大多都没上网,上网的都是些小虾米,小打小闹的。
哎!有时候想想,要是有当事人委托之前查了我过往案例,就,,,有点尴尬。
没办法,就这么着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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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3-3 16:32:31 | 显示全部楼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
 第三条  人民法院作出的下列裁判文书应当在互联网公布:(一)刑事、民事、行政判决书; (二)刑事、民事、行政、执行裁定书;(三)支付令;……(十)其他有中止、终结诉讼程序作用或者对当事人实体权益有影响、对当事人程序权益有重大影响的裁判文书。
第四条 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互联网公布:(一)涉及国家秘密的;(二)未成年人犯罪的;(三)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确有必要公开的除外;(四)离婚诉讼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监护的;(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其他情形
应当公布,但是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公布的除外——多么精湛的语言艺术!
不计算公开了又撤回的,新的文书不上网的也明显增多了。
第七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应当在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在互联网公布。依法提起抗诉或者上诉的一审判决书、裁定书,应当在二审裁判生效后七个工作日内在互联网公布。



以“被告”为全文检索词,得到的搜索结果

回到问题:为什么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判决书越来越少了?
因为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其他情形增多了。至于其他情形是什么情形?那不是你该关系的事儿!
最直接的例子,你看看近些年一些轰动一时的案件,最后有没有公开判决书。比如货拉拉一案,当事人自己都将判决书公开了,裁判文书网上反倒找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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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3-3 16:33:22 | 显示全部楼层
即问即答了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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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3-3 16:34:0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因其实有很多,简单说几点:
1.以前很多文书上网本身就不规范,诸如强奸案、离婚案等等涉及隐私的案件都全部上网了,即便不是争议判决,这样的判决也不应该拿出来。
2.另外的,很多知友也提到了,现在很多媒体没有素材就喜欢去裁判文书网去挖,导致法院系统面临的舆情压力很大,地方法院不会认为公开文书是件大好事,而只是成了一项考核指标。对应的,检察系统也会部分公开检察文书,但显然盯着检察文书的人就少多了,毕竟公开的起诉书有效内容有限。
3.值得注意,这几年我国的法院系统虽然大力推行了各种ADR措施,而没有使得真正进入审判流程的案件数量逐年暴增,但夹杂着司改之后法院工作人员职业道路的成长问题,即便以各种名目去招聘编外人员,法院系统都已经面临一个“审案瓶颈”,因此即便很多案件即便生效了,也应该上网,但是整个精力不在上面,也就把整个文书上网的过程“延迟”了
最后要说,裁判文书公开作为我国本届最高法院系统司法公开的一项重要措施,应该还是要被肯定的。毕竟从我国宪法构建的法院体系来说,四级法院并不是上下级隶属的关系,最高法院可以“指导”下面的法院做到今天这个样子,也是很不容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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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你们瞎搞滥用这东西,这下大家都没得看了罢? 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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